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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测算数字经济?
来源:树根互联2020.06.12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是G20 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形成全球共识的重要经济概念。但是,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和测算方法并没有形成国际共识,中国学术界对于数字经济的研究和探讨也还处于初级阶段。通过对数字经济概念的变迁、定义的梳理、统计测算方法的比较和确认等,来探讨数字经济更科学更合理的定义和测算方法; 同时文章也探讨了数字经济与互联网产业、传媒产业和ICT 产业的关系,把传媒研究放到更为广阔立体的结构中重新审视,在数字经济中重新理解数字传媒。

跨入21 世纪以来的十多年间,世界经济明显呈现出从大西洋时代的工业经济转移到了太平洋时代的数字经济的趋势。2019 年,全球市值最大的十大公司中有7 家都是互联网科技公司,且10 家公司中8 家位于美国,2家位于中国; 而就在6 年前的2014 年,同样这份榜单中7 家是工业时代典型的跨国公司,且这10 家公司8 家位于美国,2家位于欧洲。2018 年底全球网民数量达到39.24 亿人,首次超过世界人口总数的一半,达到51.4%。随着互联网进入下半场,全球数据生产总量巨大且即将爆发式增长,数字经济时代汹涌而来。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是20 国集团( G20) 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形成全球共识的重要经济概念,但是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和统计测算方法并没有形成国际普遍的共识。联合国最新报告指出,数字经济是仍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衡量其价值充满困难。中国学术界对于数字经济的研究探讨也还很不够,目前中国官方采用的数字经济定义和测算方法与国际社会差别很大,特别是与美国在数字经济的统计口径上相去甚远。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信息化百人会所提出的数字经济的定义及其统计测算的数字经济数值目前是国内主流,且被中国政府官方采用。概括地说,其方法是将数字经济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部分,他们测算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总额( 2017 年) 占中国GDP 的比例高达32.9%( 4.02 万亿美元) ; 测算的美国数字经济总额( 2017年) 占美国GDP 的比例高达59.28% ( 11.50 万亿美元) 。然而,美国官方发布的美国数字经济( 2017 年)仅占美国GDP 总值的6. 9%( 1.35 万亿美元) 。同样是美国的数字经济,中国与美国官方的测算数据为什么会差距如此之大? 看来中美两国对于数字经济的认识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是思维问题还是测算方法问题呢? 中国该采用什么样的数字经济定义和测算方法才更科学更合理呢? 这是本论文探讨研究的一个核心

问题。

 

当然,全世界目前有多种定义和统计测算方法,没有必要一定采用美国的方法,但我们一定要有自己对数字经济的科学定义和合理测算方法,并且是言之有理和逻辑自洽的。同时,也不能无视美国作为数字经济发源地和数字经济第一大国的存在与地位。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数字经济的定义、结构和测算方法重新进行梳理和认定,论证以往采用的数字经济定义和测算方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中国作为世界数字经济的第二大国,理应对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我们还有必要理清数字经济与互联网产业、传媒产业和信息通信技术( ICT) 产业的关系,把传媒产业的研究放到数字经济时代更为广阔立体的结构中重新审视,在数字经济中理解传媒经济。数字传媒产业在各大发达国家中都处于支柱产业地位,但是以往的认识往往都从娱乐消费和网络媒体的角度出发,落脚到内容生产和娱乐产品。到了数字经济时代,传媒产业已经不仅仅是提供新闻服务和娱乐消费的产业,而是作为数字经济基础结构的重要部分,是数字经济的支撑产业之一。因此,要认识数字经济时代的传媒需要首先认识数字经济。

 

本论文把数字经济放到过去25 年的发展历程中进行考察,也就是互联网诞生50 年来的后25 年间,以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和人们概念认知变迁为主线,采用知识考古的方式,将全球范围内的可观察的现象和理论作为素材,从定义梳理、概念使用的变迁、产业范围界定以及测算方法等多个维度来廓清数字经济的边界,以此提出更清晰的定义和更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

数字经济的重新定义

01

数字经济这个概念近几年成为了国际上具有高度共识的公共用语,被各界在各种情境中高频使用并迅速扩散。相对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等概念,数字经济的概念更符合当下全球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特征。

 

定义数字经济首先需要在概念的位阶层面上给予定位。数字经济应该是经济概念分类中最高位阶层面的定义,数字经济所对应的概念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而不是具体的经济门类。如果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说第一产业( 农业) 、第二产业( 工业) 、第三产业( 服务业) ,那么数字经济可以说是第三产业( 服务业) 中的一个新部分“数字服务业”,或干脆将其单独列为一个新产业( 数字网络业) 。

 

数字经济这个概念被提出是在20 世纪90 年代,那是一个新概念不断被创造和流行的年代。从20 世纪60 年代起世界范围内用的比较多的概念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新经济等。数字经济可以说是比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新经济更具有国际共识度的概念,因为近两届的G20 峰会都向全世界发布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官方文件。我们可以从谷歌的词频全球搜索热度的统计曲线看出数字经济概念近些年在全球主流化的过程和趋势( 见图1)。

“经济”一词有多种含义,其中一项为经济活动,即包含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在内的广义的生产过程。数字经济中的“经济”即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指一系列经济活动。下面对全球范围内比较权威和具有影响力的数字经济的概念定义进行梳理。

 

G20 对数字经济的官方定义是: “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G20 的定义具有典型性,其指出了数字经济的本质属性有三: ( 1) 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 ( 2) 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 ( 3) 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第一个属性事实上指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资料是数据,后两个属性指出数字经济的主要生产力是信息通信技术。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字经济定义是: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

 

中国信息化百人会提出了一个很简明的定义: “数字经济是全社会基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形成的经济总和。”

 

华为公司和牛津经济学院联合研究的定义侧重于描述数字技术的溢出效应: “数字经济是指经济运行参与者(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 利用数字技术( 如联接、应用、存储和计算) ,在生态链、商业模式、个人生活等方面实现创新,创造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完美融合的全新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催生新的客户体验,提高组织运营效率、绩效水平和客户满意度,从而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数字化发展进程。”

 

阿里巴巴提出的数字经济两阶段说,即数字经济1.0 和2.0。数字经济1.0 的核心是I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化,信息技术在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属于IT 技术的安装期。同时,这一时期成长起了以IT 设备制造和相应软件业为主体的信息产业,互联网开始兴起并得到初步应用。数字经济2. 0 核心

是DT( Data Technology) 化,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以数据为驱动,呈现出平台化、数据化、普惠化的发展特征,

并带来了商业模式、组织模式、就业模式的革命性变化。

 

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 BEA) 在其系列定义性论文的首篇中将数字经济界定为以互联网及相关的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提出“数字经济主要指向互联网以及相关的信息通信技术( ICT) ”。美国的数字经济统计方法很明确很具体,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数字基础设施( Digital - enabling infrastructure) 、电子商务( E- commerce) 、数字媒体( Digital media)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将数字经济划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上仅指在线平台以及依存于平台的活动,广义上是指使用了数字化数据的活动。在操作上,其区分了数字经济( Digital economy) 和数字部门( Digital sector) ,后者是数字化的核心部分。“数字部门”一词指的是经济活动的具体范围,覆盖三大类数字化活动:在线平台、平台化服务、ICT 商品与服务,其中平台化服务涵盖了共享经济、协同金融、众包经济等新型业态。而“数字经济”一词通常用于表示数字化已经扩散到从农业到仓储业的经济的各个部门。

 

以上就是当前国内和国际上比较主流和权威的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国际社会对数字经济认知的最前沿水平。

 

定义是认知的高度概括,定义也是拓展认知的一种方法。如果从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这几个角度来比较评价以上这些定义的话,笔者认为G20的定义高屋建瓴,定义了数字经济的根本性质,但可操作性不强; 中国信通院和信息化百人会的定义强调数字经济对其他产业的融合溢出效应,但过于泛化,更像是信息经济的直接翻版; 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的定义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对于融合数字经济的复杂领域没有清晰界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数字经济划分为狭义和广义,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总之,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还没有比较理想的数字经济定义,数字经济的核心范畴很难界定,又不宜将其过于广义化了,以免造成概念的失焦而缺乏可操作性。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们需要一个明确清晰的数字经济定义,哪怕这种定义还需要在动态进程中不断完善。

 

基于前人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试图给数字经济下一个新的定义: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发展产生的新经济形态; 是以网络通信技术和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展开的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的基本结构由ICT 产业、数字传媒和网络平台( 电商、贸易等) 构成; 数字经济发展会对其他产业有融合溢出效应

 

作为宏观经济的三次产业之后新发展产生的数字经济,从其核心生产要素看,农业经济是以劳动力、土地为核心生产要素; 工业经济以资源、技术和资本为核心生产要素; 服务经济以知识、服务为核心生产要素;而数字经济是以网络通信技术和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 见表1)。

 

表1 四次产业与经济形态的特征比较

在经历了移动互联网普及的黄金十年后,数字经济的网络驱动维度已经相对成熟,未来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使用将进一步拓展其深度; 而数据驱动维度则正处于发力阶段,当前数据量和数据使用率都没有达到真正质变的突破,目前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生产力优势。联合国《2019 年数字经济报告》指出,数据流正在大幅增长,当前世界仅仅处于数据驱动型经济的早期阶段。不过人类产生的数据将很快迎来大爆发, 2018 年世界数据总量达到33ZB,到2025 年预计猛增至175ZB。( 见图2) 物联网连接数在2018 年达到91 亿,到2025 年将翻到3 倍。全球IP 流量2018 年达到11. 6ZB,并将在2022 年迎来大爆发。在不远的将来,凭借大数据技术的完善以及数据的充分开发和利用,加之未来人工智能的产业化应用,数字经济将呈现出更明显的数据驱动特征。需要指出的是,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的加速期,未来将更加鲜明地呈现出网络驱动和数据驱动的双驱特征。

 

02

数字经济的概念从20 世纪90 年代被提出直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5 年,基本和互联网诞生50 年的后25年重叠,互联网的前25 年是技术社群主导的乌托邦,后25 年是金融资本主导的商业化。数字经济正好与互联网商业化相生相伴25 年,数字经济这个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多个主流机构和国家的认可并被广泛使用。将这25 年中人们不断变迁的认识和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作为观察对象,可以间接建构出数字经济的边界和结构。

 

数字经济最早是于20 世纪90 年代由唐·塔普斯科特( Don Tapscott) 提出,其于1994 年写就了关于数字经济的第一本专著The Digital Economy,因此也被誉为“数字经济之父”。塔普斯科特将数字经济描述为: “可互动的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以及互联网所推动的以人类智慧网络化为基础的新型经济。”美国商务部于1998 年发布的第一份重要研究报告《浮现中的数字经济》,具有前瞻性地指出信息技术对经济发展带来全面变革。此后十几年间,美国政府连续发布了13份与“数字经济”议题有关的重要报告,在全球范围保持数字经济的引领者和布道者的地位。中国官方聚焦于信息化,一直使用的是信息经济概念,发展理念趋于保守和老化,但是鉴于信息经济概念可能产生的歧义以及多数发达国家通用数字经济,从2016 年起中国官方开始推动数字经济的概念,并于2017 年将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时,2016 年G20 杭州峰会将数字经济作为全球主要议题之一,并发布了全球首个由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政策文件《G20 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此后的G20 峰会继续延续对数字经济的关注和讨论,并在2019 年G20 大阪峰会上签署了“大阪数字经济宣言”,正式启动“大阪轨道”。数字经济的概念从“浮现”到全球传播渗透,发展至此,成为最主流的话语热词。

 

20 世纪90 年代是信息社会的年代,也是互联网走向商业化的时期,美国克林顿政府大力兴建信息高速公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经济带来了美国经济的繁荣,美国关于信息社会的理论也层出不穷。早在20 世纪70 年代,马克·尤里·波拉特( Marc U. Porat)就提出信息经济的概念; 而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 Nicholas Negroponte) 却颇有警示意味地提醒人们,人类社会正进入一个数字化生存的年代,整个社会的底层逻辑正从原子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比特,经济也转向了信息经济。曼纽尔·卡斯特( Manuel Castells) 在世纪之交提出网络社会的崛起,强调了互联网带来的冲击。随着互联网泡沫的膨胀, 21 世纪初网络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的使用频率明显上升。不过,有一个词的热度更长久些,那就是知识经济,其使用频率也相对稳定。1962 年弗里兹·马克卢普( Fritz. Machlup) 提出“知识社会”理论,1968 年彼得·德鲁克( Peter F.Drucker) 又一次定义和强调了“知识经济”概念。在丹尼尔·贝尔( Daniel Bell) 的“后工业社会”理论和阿尔温·托夫勒( Alvin Toffler) 的“第三次浪潮”学说的全球传播背景下,1996 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出版了代表性文本《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 The Knowledge Based Economy) ,将知识经济的风潮推向全世界。

 

 

当然,还有一个概念不得不提,那就是“新经济”,所谓新经济永远是一个相对的变动概念。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经济活动并不是最新才产生的,而是伴随着人类生产技术的进步不断向前演化,人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其特征提出的相应的命名。其实,这些都是工业社会后期发生巨大转型过程中人们的观察、焦虑和思考,这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动态过渡期,人们对这一现象的认知在不断深化中,概念也在不断变动中。我们最早可以追溯到20 世纪60 年代,围绕这种新型经济产生了一系列概念群,按照先后出现的顺序包括: 知识经济、信息经济、新经济、数字经济、网络经济、互联网经济以及智能经济等。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出现及使用时间的考察可以理出这一经济活动发展转型的轨迹,也直观地反映了人们对这种经济现象认识过程的变化( 见图3)。

新概念的不断涌现和演变代表着人们认知的演变。从时间发展轴可以看出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概念群之间的迭代与演变,也就能看清数字经济发展的起源与流变,同时更能明白数字经济本身具有历史阶段性,不仅现象在不断变化,人们的认知也在不断演变。目前“数字经济”成为相对稳定且具有全球共识的概念,将会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最重要经济概念。新的概念依然会不断涌现,如共享经济、智能经济等等,这些新概念在不断拓展和丰富着数字经济的内涵。

数字经济的构成与测算方法

03

数字经济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类别,在方法论上如何被认识和统计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2018 年底,G20 发布了《数字经济测算工具箱》,收录G20 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数字经济核算经验与举措,总结出目前存在的30 多个测量指标和方法。数字经济的评估和测算在全球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多种体系,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纷纷提出相应的评估指标,这些既有的评估体系包含数字经济的GDP 规模以及数字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国内生产总值( GDP) 描述的是生产的规模,其核算主要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 从新生产的角度) 、支出法( 从最终使用的角度) 、收入分配法( 从收入角度) 。作为工业经济设计最佳指标的GDP,在数字经济时代则力不从心。数字经济增加值及贡献度测算方法与传统测算的差异从根本上源于数字经济( 数字技术) 的特性及内涵,即替代性、渗透性、协同性三大特性带来两种形态的区别。数字经济原则上可以被分为基础数字经济和融合数字经济两大部分,前者是数字经济的直接和核心部分,后者是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产业溢出效应。

 

目前全球重要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积极探索数字经济测算方法,其中以G20、联合国贸发会议、IMF、OECD以及中美两国为最主要代表,但是目前只有中国和美国的官方( 半官方) 机构发布了数字经济GDP 测算值。

 

中国目前最主流的数字经济GDP 测算方式,是中国信通院和信息化百人会所倡导和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将数字经济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部分: ( 1) 数字产业化增加值计算方法: 信息产业增加值按照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各个行业的增加值进行直接加总; ( 2) 产业数字化增加值计算方法: 要把不同传统产业产出中数字技术的贡献部分剥离出来,对各个传统行业的此部分加总得到传统产业中的数字经济总量,核心采用增长核算账户模型和分行业ICT 资本存

量测算。信息化百人会进一步提出数字经济的五个层次: 以ICT 为内核的信息产业为基础型数字经济层,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了融合型、效率型、新生型、福利型四种外延数字经济层。他们发布的2017 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数值是22. 6 万亿元( 4. 02 万亿美元) 。中国信通院发布的报告显示美国的数字经济占GDP 比例更高达59. 28%( 2017 年) ,然而,美国官方发布的美国数字经济仅占美国GDP 总值的6. 9%( 2017 年) 。

 

另外,华为与牛津经济研究院合作开发了一套新的测算方法,统计数字经济的直接收益和溢出规模两部分,得出2017 年世界数字经济总量达到12. 9 万亿美元,这种统计方法在中国也有被采用。腾讯依托其掌握的海量中国网民生活数据,通过互联网+ 指数模型,根据相关性也推测出数字经济的规模,但是这种算法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美国商务部经济统计局在2018 年正式将数字经济作为一个独立的卫星账户进行统计。推出了供给—使用框架的数字经济测算模型,将数字经济内容划定为数字基础设施( Digital -enabling infrastructure) 、电子商务( E - commerce) 、数字媒体( Digital media) 三大类,这三大类包括的具体商品和服务如下: ( 1) 数字基础设施,包括电脑硬件、软件、电信设备和服务,设备如数据中心光缆交换机等,物联网、支撑服务如咨询维修等; ( 2) 电子商务贸易,包括B2B、B2C、P2P( 共享经济) ; ( 3) 数字媒体,包括付费数字媒体、免费数字媒体、大数据。

 

BEA 首次将数字经济当作卫星账户进行统计核算,在供给—使用框架( supply - use framework) 内,用BEA 其他卫星账户如旅游观光、文化艺术以及户外活动等的测算方法测量数字经济的GDP 贡献值。具体分为三步走: 首先,开发一个数字经济的概念定义; 其次,用供给—使用框架界定商品和服务来测量该定义的数字经济; 最后,用供给—使用框架来界定出对应的产业,估算与此经济活动相关的产出、价值增值、就业、补偿以及其他变量。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美国倾向于将数字经济定义在狭义范围内,主要以信息通信技术产业为核心; 而中国倾向于采用广义上的数字经济定义,包含了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的渗透和融合溢出效应部分。

 

美国与中国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和统计上最大的区别是在数字经济的统计范畴的界定上,更具体地说就是在如何处理基础数字经济部分和融合数字经济部分的关系的问题上。美国主张的是基础数字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直接和核心部分进行统计,而融合数字经济则作为产业溢出效应,应该归入其他各自行业统计。中国主张基础数字经济和融合数字经济两部分一起统计,而这种外溢效应测算是很难经得住推敲的。

 

另外,还有Rumana Bukht 和Richard Heeks 将数字经济细分为三类: 核心的数字部门( Digital Sector) ,即传统信息技术产业; 狭义的数字经济( Digital Economy),即包含数字平台、共享经济、协议经济等新经济;广义的数字化经济( Digitalised Economy) ,即包含电子商务、工业化4. 0、算法经济等。此定义被联合国贸发会议的《2019 数字经济报告》所采纳,具有一定的国际共识性。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目前中国采用的中国信通院/信息化百人会的数字经济统计测算方法已经不太适应当今数字经济的新发展了,需要改进。这一统计测算方法基本上是信息经济的翻版,过于夸大了融合数字经济部分的溢出效应,这一部分至少在目前的互联网发展状态中很难做到准确测算,而且融合数字经济是作为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产业融合而产生的溢出效应,应分属于各自的产业范畴,不必要直接归入数字经济统计。

 

本文认为网络通信技术和数据内容是数字经济最基础的生产要素,因此生产内容的数字传媒业和生产网络媒介的ICT 产业组成了数字经济的基础部分,网络平台则是互联网的具象化,因此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最具典型的形态。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成为把数据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的主要组织主体,犹如企业之于工业经济、家庭之于农业经济。同时,网络平台还具有市场的功能。在实践中,网络平台成长到与市场、企业同等的重要地位,是全球经济中最强大又最具创新性的关键部分。网络平台是资源组织者,是数字经济的引擎。平台经济成为了数字经济的主流经济模式。也可以说,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主要形态。

 

所以,我们主张在对数字经济重新定义的基础上,在国家统计局的体系下将数字经济当作卫星账户进行统计核算,用新的定义和测算方法来统计测算数字经济的GDP 贡献。在具体的数字经济的统计测算方法上,我们主张以数字经济核心构成的三大方面作为统计测算的基础: 一是通信基础设施的ICT 产业( 包括基础、中间、终端设施设备等) ; 二是数字传媒产业( 包括内容生产、传播分发、大数据等) ; 三是网络平台产业( 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社群社交、共享经济等) 。数字经济向传统行业渗透融合、数字化赋能而产生经济溢出效应,这部分暂时作为参考部分或先不计入数字经济的统计范畴。

 

这种统计测算方法将数字经济明确限定在其独有的经济部门范畴内,使得数字经济本身具有清晰而又独立的地位,避免了泛化和失焦。( 见图4) 这种统计方法也与国际更接轨,中国的数字经济与美国数字经济的可比较性和参照系都更明确了,可进行更加有效的比较与对话,在数字经济统计方面更加具有可比照性。

数字经济与数字传媒的未来

04

工业社会是以机器和资本为中心的社会,信息社会是以媒介和信息为中心的社会瑒瑥,网络社会是以网络( 媒介) 和数据( 信息) 为中心的社会。数字经济匹配的是网络社会,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是网络通信技术和数字化的信息,从发展动力来说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由网络驱动( Net - driven) 和数据驱动( Data -driven) 的,即以网络通信技术传输为基础和以数据算法为基础的两种驱动力。通过这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将纷繁复杂的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类型化。媒介设备、数字内容、数字传播平台都是现代传媒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数字传媒业是典型的由媒介、内容和数据构成的产业,是数字经济的基础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数字传媒业主要呈现出网络驱动的特征,未来算法的应用将增加其数据驱动力,这种趋势在今日头条等信息分发平台对算法和大数据的使用中已经逐步显露。

 

数字经济两个驱动维度的要素存在着不同强弱程度,因此不同程度的组合决定不同的经济形态。在数据驱动和网络驱动分别作为横纵轴的二乘二矩阵里,网络驱动和数据驱动都低的是ICT 设备产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等相对传统的行业; 网络驱动高、数据驱动低的典型如数字传媒业,因为目前的传媒业主要基于互联网传播技术,基于大数据计算的部分规模效应还未呈现,不过未来智能传媒将会大大依赖数据计算; 网络驱动低、数据驱动高的主要是IT 软件业; 网络和数据驱动都高的行业是数字经济样态涌现最为活跃的领域,目前较为成熟的主要有平台经济、大数据产业、云计算服务业、互联网金融以及正在浮现的智能经济等等。从实践经验和产业规律来看,数字经济创新方向是网络驱动和数据驱动都高的领域,也就是基于智能技术的经济。随着更先进技术的应用,这个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产业形态出现( 见图5)。

 

数字传媒就是媒介、媒体、传播、内容和数据融为一体的人类互动共同体。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几乎所有媒体都是数字化的,媒介的形态在ICT 技术推动下不断创新,视觉化、智能化、与人体器官融合、仿真延伸是趋势,内容生产数字化自不必说,人体与媒介终端融合、媒体与网络平台融合,智能网络成为人类与天地互联的传播枢纽,大数据积累到可以自然生成满足各种需求的取之不尽的传媒产品。

 

传播内容的真实可信是数字传媒的生命所在,建立可信任的互联网是互联网下半场必须要完成的使命。在众多的前沿技术中,将对数字经济产生深刻变革的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起源于金融支付系统的创新,由中本聪在2008 年提出,但是他在区块链创世论文《比特币: 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并没有对作为比特币这种底层支撑结构技术的区块链技术给出定义。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以加密算法和网络传输技术为核心的多种技术整合的结果,事实上这种技术并不复杂,最早提出数字经济概念的唐·塔普斯科特将其本质归结为“可信的协议”,从技术的角度来说,这种可信协议的数据结构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机制,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连接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记录了一批当时网络交易的信息,包含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 签名防伪) 和生成区块的协同信息。这种技术形成分布式账本结构、去中心化信任机制和不可篡改等核心特征,成为“价值互联网”最核心的机制支持。《经济学人》称区块链是“一个制造信任的机制”。这种新的信任机制不仅可以记录数字形式的货币,也可以记录能用数字定义的其他任何资产。由此,在任何需要信任的领域,区块链都有用武之地。

 

信用无疑是数字经济的灵魂,区块链技术所提供的信任机制正是数字经济全面勃兴所需要的底层基础。从数字经济的生产结构性看,区块链技术提供了可信的网络,使网络驱动维度更为健壮。在拥抱新技术的浪潮中,批判的思考和研究尤为必要。区块链的可信机制事实上是一种受众人共同监督而不可篡改的信息传播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当前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种消解和挑战,对于传媒经济乃至数字经济的治理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因此,区块链技术需要从数字经济基础架构的维度上被高度重视和展开深入的研究。

结论

本论文对数字经济的定义、范畴、结构和测算方法做了新的探索和重新界定,试图从多个维度构建出数字经济发展的框架。文章也对中国目前采用的中国信通院/信息化百人会的数字经济统计测算方法进行了分析和评判,并提出了改进方向。在对数字经济重新定义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在国家统计局的体系下将数字经济当作卫星账户进行统计核算的主张,用新的定义和测算方法来统计测算数字经济的GDP 贡献。数字经济本身具有历史阶段性,存在于工业社会以后特定的生产力水平时期,一切还都在转型中,一切还都在动态中,下一代互联网、5G、大数据、人工智能……一切都还在路上,数字经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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